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今天在京召开《慈善法(草案)》专家座谈会。会上,发布的《关于〈慈善法〉应与国际〈公约〉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呼吁书》(以下简称“呼吁书”)指出,关于烟草捐赠和赞助,《慈善法》(草案)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相矛盾,为避免造成有法不依、执法混乱的局面,应明确禁止烟草企业一切捐赠赞助,以避免其利用捐赠赞助活动提升社会形象。
呼吁书称,草案与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与刚刚通过的、新修订的《广告法》不一致,没有规定违法宣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在政府鼓励慈善捐赠措施的条款里将烟草捐赠排除在外,使得这些优惠政策在实际上将会起到鼓励烟草企业利用捐赠赞助活动达到宣传烟草制品、诱惑青少年吸烟的目的,极不利于我国的控烟履约。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原常务副会长、高级顾问许桂华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草案中明确规定对捐赠者可以通过电影、电视等媒体予以报道;可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获得政府表彰;可以冠名纪念等优惠条款。
许桂华认为,这些鼓励条款,如不将烟草业排除在外,有悖《公约》要求,和国内的现行《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捐赠赞助相矛盾,并暴露出我国法律缺乏严肃性和连贯性,法律的缺陷和法律相互的矛盾。“这将会给烟草业以捐赠赞助之名,行做烟草广告和推销烟草制品之实留下空间,必将造成有法难依和执法混乱,也将对控烟带来灾难性影响。”许桂华如是说。
许桂华透露,中国控制吸烟协会2014年发现77起捐赠活动,2015年发现89起。其中扶贫助困救灾2015年较2014年上升23%。捐资助学2015年较2014年增长155%。尤其是在捐资助学中,烟草企业要求受助学校冠名,资助的奖学金冠名,开展的比赛活动冠名。
为此,呼吁书建议删除草案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的规定。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环境公益法律中心主任李恩泽对此表示赞同,他进一步提出,禁止烟草相关利益者进行慈善捐赠,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慈善活动中不得对烟草制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宣传,慈善活动中不得含有烟草企业的名称,不得含有带有烟草品牌的文字、品牌和装璜,不得进行文字报道、冠名、纪念和评奖。
此外,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梓看来,在法律责任里增加关于烟草业从事慈善活动禁止性规定的罚则,从《慈善法》角度把烟草业所能钻的漏洞堵起来。
法制网北京12月1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