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通州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某公司未及时劝阻员工在工作区域内吸烟的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所在对某公司开展控烟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办公大楼内为员工设置吸烟室,两名员工趁休息时间在吸烟室吸烟。执法人员上前劝阻,员工却振振有词:“外面天气那么冷,我们不在这里吸烟,去哪里吸烟!”
该单位负责人称,室内吸烟室是《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颁布之前就已设立,《条例》颁布后,公司设立了室外吸烟区。随着天气转冷,很多员工又回到原来的室内吸烟室吸烟。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内禁止吸烟。该公司负责人承认未对此情况给予高度重视,认为公司内部吸烟室不会被执法人员发现,“没想到北京市对控烟检查的力度这么大。”负责人表示将牢记这次教训,立即整改。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该公司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近期内复查整改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