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公约实施准则就规定,充分的科学证据早就证明,“不存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二手烟雾”,“工程技术方针,例如排风、换气和使用指定吸烟区,不能避免接触烟草烟雾”。因此,如果允许对大量公共场所进行豁免,或者允许室内公共场所设立吸烟室,那将会使这类公共场所达不到保护公众健康的立法目的。
从我国无烟立法的历史看,如果条例草案真的将办公室这样的室内工作场所排除在禁烟范围之外,那么这次国务院控烟立法的进步意义将非常有限,毕竟我国早就在1991年的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已经要求相当多一般公共场所禁烟。
将设置室内吸烟室视为保护吸烟者权利之举或者视为有助于执法的必要妥协的观点也都没有任何法理和实践依据。
在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问题上,任何要求维护吸烟者在室内公共场所所谓吸烟权利的说法在法律理论上都是无稽之谈,因为任何人的权利都必须建立在不损害他人健康的前提之上,而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必然会影响他人健康。法律完全有理由剥夺吸烟者本来就不应享有的在公共场所吸烟的 “自由”。
国内外控烟立法实践也早就证明,那种试图通过允许设置吸烟室的方式减少执法阻力和成本的做法根本就是缘木求鱼。事实上,允许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不仅无法防止二手烟危害,大大增加公共场所建设吸烟室的经济成本,而且还可能会大大增加执法成本,并严重影响执法效果,因为严格执行有关吸烟室的设置条件条款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而吸烟室设置条件无法严格落实的结果又会导致所谓的吸烟区和非吸烟区的区隔完全失去意义,2014年前北京允许餐厅设立吸烟室和吸烟区最终的结果是执法机关无法有效执法,餐馆禁烟标志也成为一种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