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建议函

更新时间:2015-05-21 03:18:28    点击次数:1911次    字号: 大号 中号 小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我们高兴地看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衷心支持和拥护市人大控制吸烟立法的重大决策。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北京的控烟立法对全国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同时北京控烟又是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形象的窗口。因此我们希望《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能够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一致,在保护公众免受烟草危害方面,站的更高、看的更远。

  为此,我们特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和国内外控烟立法的实践经验,对《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坚持支持草案关于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的规定。但希望扩大室外禁止吸烟区域的范围,建议将下列室外区域包括进去:

  公共交通工具站台及等候区;

  火车站、地铁站出入口15米范围内。

  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

  二、对吸烟、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术语进行定义,以利于执法监督。

  三、刪去第十六条 “提倡文明吸烟”的字样。因为吸烟危害自己和他人健康,是一种成癮性慢性疾病,也是不科学、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无所谓“文明”与“不文明”之分。

  四、明确规定在北京市辖区内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烟草企业冠名的赞助活动。

  在“多媒体”“自媒体”时代,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赞助的主体应不局限于烟草制品销售者,而应是禁止任何法人和个人进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增加禁止在烟草销售点烟草广告的条款。目前烟草销售点利用霓虹灯、广告、摆放等变相广告诱惑青少年,增加上述条款有利于减少青少年吸烟。

  五、建议借鉴香港特区和深圳市的规定,增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遇到阻碍时,由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条款。。

  六、第二十四条[烟草限制违法]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由于上述规定与《公约》第5.3条有关防止烟草控制相关公共卫生政策受烟草业影响的规定相悖。且烟草专卖局与烟草公司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因此建议取消烟草专卖部门在控烟条例中的控烟管理及处罚职责,把相应的管理和处罚权给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以上建议供参考。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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